根據新聞報導,
《刑事訴訟法》
第 380 條
除前條情形外,
四、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,
三、意思是法官必須要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說法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,那此判決即便「違背法令」也不會因此成為「違法判決」。合議制的三名法官中最資深的是「審判長」負責指揮訴訟程序;而要負責主筆判決書的是「受命法官」;剩下的最後一名法官就是「陪席法官」,
八、檢察官、不得為上訴之理由。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。
十一、時事精選、只要不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就不得為上訴之理由。法官是不同人很嚴重嗎?訴訟程序中還可能會有其他嚴重的狀況發生嗎?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。原文刊登於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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